附件:易联支付-代收付业务协议2019v1
代收代付业务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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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乙方:易联支付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23F
邮编:510620
电话:+86-20-22132700
传真:+86-20-22132701
甲、乙双方(下称“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代收及/或代付服务所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1 客户:系指本协议项下甲方提供的代付业务的收款人;或本协议项下甲方提供的代收业务的付款人。
1.2 相关部门和单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
1.3 相关规定: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政策,相关部门和单位颁布的其他各项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适用于客户、甲方或其他相关主体的各项规定。
1.4 异常交易:系指客户或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所进行的,违反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涉黄、涉赌、盗卡、伪卡、信用卡套现等交易行为),或无真实交易背景、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资金支付行为,或交易资料不全、持卡人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资金的支付交易行为;或乙方认为或客户、甲方、相关部门和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向乙方反映可能存有上述情形的行为;或被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的行为。
1.5 差错处理:系指在乙方与商业银行记录或主张的账务信息不符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账务核查和账务调整等处理措施。
1.6 代付金:系指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支付并实际先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内的款项。
1.7 T日:指乙方受理商户支付业务交易日期。
1.8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国内法定工作日。
1.9 乙方损失:系指乙方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乙方为实现该项权利所支出的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审计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1.10 年、月、日:系指日历年、日历月、日历日,但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合作事项
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就下列第项业务(又称“服务产品”)进行合作:
2.1 代收业务:系指根据甲方与客户间的合法书面约定,甲方在客户不在现场情形下主动发起交易,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对客户周期性应付款项完成资金收取的业务类型,含对公代扣和对私代扣。
2.2 代付业务:系指甲方与持卡人间存在合法的支付需求,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从甲方单位结算账户向客户指定银行卡账户进行款项划付的业务。
三、双方职责
3.1甲方职责
3.1.1 于本协议签署时(若乙方另行规定提交期限的,则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须向乙方提交经甲方签盖公章的相关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有效资质及身份证件等)复印件。并在该资料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还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代收代付协议签约表》(详见附件1)以及乙方要求填写的其他文件,以配合乙方完成软件接入的相关准备工作。
3.1.2 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提交代收或代付指令及相关文件,保证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确保客户的卡号、姓名、有效期、客户委托扣款授权书等信息真实、有效。
3.1.3 甲方委托乙方代付的资金用途为 ,代收的资金用途为 。甲方承诺并保证,其委托乙方代付或代收资金的行为、该等资金用途不违反任何相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不涉及任何异常交易,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立即关闭提供甲方的支付服务。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且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待结算款项中扣取相应损失。
3.1.4 甲方开通代收/代付业务需按乙方规定缴纳保证金,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以有保证金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或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1.5 单个客户单笔代付、代收的交易限额应与所涉的甲方相关业务匹配,代付业务单笔交易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元,代收业务单笔交易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元。
3.1.6甲方作为交易发起方,应对发送乙方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对数据负责,并承担交易的风险。乙方仅根据甲方发送的代付款数据进行账务处理,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因甲方数据不准确造成收付错误或支付不成功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1.7甲方必须建立一套稳定的、保密性强的系统,并制定一套完善的信息保密规章制度,保证存储于甲方系统内的银行卡或存折用户信息,如卡号或账号等,不作银行卡或存折持有人书面授权外的其它业务用途或向第三方泄漏。
3.1.8甲方须根据乙方的交易规范严格执行交易流程,对于使用乙方提供的信用卡代收业务,甲方须确保在乙方同意的行业与业务内使用,并确保为同名交易业务(即信用持卡人与业务/服务购买人及受益使用人为同一人)。
3.1.9甲方开展代收业务,须获得甲方客户(即持卡人)的合法纸质书面授权,与客户签订“客户委托扣款授权书”,且该授权书应明确客户代收服务类型,以及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或存折号,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存在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问题,或因未征得代收客户本人同意,或因未及时将代收客户信息变动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造成的经济、法律纠纷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且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待结算款项中扣取相应损失。甲方须在发起交易前按双方协定要求向乙方提供该授权书复印件以及甲方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和对应银行卡复印件,供乙方业务人员核查。对公代扣的,对公代扣客户另行与乙方签订书面扣款授权协议。
3.1.10甲方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与乙方采用直联方式进行网络连接,接入乙方业务处理平台,交易数据采用加密加压方式进行传输,并以此作为提起收费交易的合法申请。甲方认可乙方在代理收费业务中采取加密加压安全交易方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3.2乙方职责
3.2.1 开展代付业务时,通过乙方的代付平台系统,为甲方提供代付服务,从而实现将甲方要求的指定用途资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客户银行账户中;开展代收业务时,通过乙方的代收平台系统,为甲方提供代收服务,在甲方已合法取得客户(即持卡人)授权的前提下,按照甲方发出的收款电子指令及客户授权,从指定的客户银行账户中扣收应收款项,并将上述款项结算至甲方指定的企业账户中。
3.2.2 通常情况下,乙方代收或代付平台系统所能支持的卡种,在甲方符合相关规定的开通条件时,尽可能为甲方开通;已开通的卡种,如因不可抗力或依据相关规定或发卡行的原因停止开通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2.3 在甲方要求时,为甲方提供乙方处留存的、自该笔交易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的相关对账、交易明细流水和划账通知文件。
3.2.4 开展代付业务中,乙方指定的清算账户收到甲方划入的足额代付金后,根据甲方发送的代付款数据向甲方指定的个人或者企业账户进行转账付款。开展代收业务中,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符合条件的主动收款电子指令后,按照指令扣收客户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如遇银行的原因无法在指令期限内支付或扣划款项的,则支付或扣款的时间相应顺延。
3.2.5 经甲方申请,按乙方的相关规定提供重汇或退款服务;开展代收业务中,退款请求由甲方提出;在乙方确认甲方未结算资金足额(即未结算资金扣除甲方应支付的各项款项后的余额不少于退款金额)或甲方将退款资金全额汇入本协议第5.8.3条约定的乙方银行账户后,乙方依甲方要求进行退款;已收取的该笔退款所涉的技术服务手续费,乙方不予退还,并按代付费率收取退款手续费。开展代付业务中,甲方申请重汇的,如系乙方过错,就该笔资金的重汇,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技术服务手续费,否则乙方仍将收取技术服务手续费。
3.2.6 负责差错处理工作;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资金清算以乙方成功清算的数据为准。
3.2.7 代收业务中,乙方在全额收到本协议约定的前期费用(含交易手续费用)后,为甲方进行结算(开始为甲方结算资金)。
3.2.8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网上代收/代付业务的业务用途,对不符合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反洗钱管理条例及其他制度规定的业务,乙方有权拒绝执行操作并有权采用一切合法手段追究甲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四、双方权利义务
4.1甲方的权利义务
4.1.1 保证其所提供的资质文件及其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及文件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若有任何变更,则甲方应在该等变更情形发生次日即通知乙方,并同时将变更后的文件资料交付乙方。
4.1.2 负责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和安全工作,采用完善、有效的监控手段,保证能及时、准确、真实地向乙方传送或接收乙方传送的数据等信息。
4.1.3 甲方应按约履行与客户间的相关协议,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开展、经营:套现、洗钱、诈骗等经营活动,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也不得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所有非法交易,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单方终止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的上述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4.1.4甲方应妥善保管其与持卡人客户间交易的交易凭证,保管期限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不少于3年。若发生任何异常交易,或甲方或客户违反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主动通报,并配合乙方调查,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乙方要求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所涉的购货凭证、收/送货凭证或服务凭证、发票、银行卡签购单、授权授权书以及证明该等交易合法的其他相关凭证。
4.1.5甲方保证在约定范围与行业内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且其使用该服务的营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开展非本协议范围的业务或向非本协议范围的其他方提供支付接口,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如因甲方的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且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待结算款项中扣取相应损失。
4.1.6 应妥善处理和解决与客户间的交易纠纷,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代收及/或代付服务,客户与甲方的合同纠纷、商品或服务质量、性能、价格及售后服务、客户否认交易等纠纷以及因甲方经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独自承担责任,与乙方无涉。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全额赔偿。
4.1.7针对代付业务,乙方按甲方的代付指令结算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须确保该资金的合法用途,若发生甲方客户对该款项的用途任何变更或非法占用、挪用,由甲方负责与甲方客户协商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甲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4.2乙方的权利义务
4.2.1 负责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和安全工作,保持其正常运作,发生故障或安全问题时应及时维修。
4.2.2 有权对甲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对甲方与客户签订“客户委托扣款授权书”等情况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配合乙方实施的调查。
4.2.3 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4.2.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代付资金无法到达甲方指定的银行卡账户而产生纠纷的,乙方应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非乙方主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原因)造成代付资金无法到达甲方指定的银行卡账户的,乙方将协调,尽快把迟滞的代付资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客户银行账户中,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4.2.5 及时执行甲方的收/付款电子指令,对于甲方与客户之间因收/付款金额、时间、周期等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发生甲方客户对收/付款产生异议而引起的投诉或其他法律纠纷,甲方应及时处理,乙方因严格执行甲方发出的指令而遭受客户索赔的,甲方应全额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4.2.6 不得将甲方基于本协议第4.1.4条提供的异常交易凭证用于本协议之外的盈利活动。
4.2.7乙方有权对甲方与客户确定的付款授权形式和内容进行调查,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4.2.8因客户账户余额或授信额度不足等情形导致支付失败的,乙方须及时向甲方反馈信息,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4.2.9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交易情况进行抽单核查、交易监控、日常监督等,甲方需要提供相关的交易凭证等材料证明交易真实性及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乙方对甲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合理怀疑或认为交易风险过高的,有权终止合作。
4.2.10乙方有权对甲方开展本协议约定业务的情况进行随时抽查、跟踪,有权根据已开展业务的风险状况、甲方的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级,并有权依据风险评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交易限额、暂时关闭部分支付方式和业务功能、调整交易款清算限额、调整交易款清算时限和方式、冻结交易款项、暂停或终止支付业务受理等风险管理措施。但乙方应将所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4.2.11若发生任何异常交易,乙方有权扣留甲方相关交易所涉资金,若该等交易资金已划付甲方,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后续交易的资金或保证金中扣留与该等交易资金相等额的款项或通知甲方补足该等交易资金,乙方有权使用扣留资金主动赔付给客户。保证金及资金未补足之前,乙方有权暂停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且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待结算款项中扣取相应损失。
4.2.12甲方业务发生以下变更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视变更的情况对本业务合作进行重新评估,做出暂停业务直至提前解除协议的决定,由此导致的协议终止不属违约。所涉及的业务内容变更包括:
(1)甲方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经营网站及网站经营范围、结算账户及联系人等本协议签约表及商户信息调查表登记资料;
(2)甲方指定的URL及IP地址等技术参数;
(3)甲方资本及所有权变更,如注册资本的增减、重大的债务变化、股权持有人的变更等。
五、费用支付和资金结算
5.1甲方系统平台的建设费用、甲方与乙方进行通信的所有硬件、软件及电信部门收取的通信费用由甲方自付。
5.2甲方使用乙方代收代付系统,须向乙方支付系统接入服务年费、证书年费,乙方负责提供服务年费发票。
5.3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系统接入服务年费划入乙方的指定账户内;之后每年甲方须在周年签约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支付系统接入服务年费至合约到期。甲方逾期不支付费用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终止协议并追究甲方责任。
5.4甲方向乙方支付操作员证书费,于操作员证书发放前支付,甲方应将操作员证书费款项划入乙方如下指定账户中,乙方负责提供证书服务费发票。
5.5甲方使用乙方代收代付系统,须向乙方按笔支付交易手续费,乙方在确认甲方需代收代付款项及对应手续费已到乙方指定账户后才为甲方提供对应服务,如甲方有拖欠手续费,乙方有权在甲方的交易资金中扣取甲方未付手续费和滞纳金。甲方逾期不支付费用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终止协议并追究甲方责任。乙方负责按月向甲方提供交易手续费总额的发票。
5.6乙方收取系统接入服务年费、操作员证书费、交易手续费、保证金和滞纳金的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易联支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广州体育西路支行
银行账号: 120906155810818
5.7若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乙方的合作银联方的相关政策有所调整的,调整方应即时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5天内由双方对调整后的手续费标准进行协商确认,未在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视为接受该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被要求调整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5.8双方确认,下列信息为各自收取相关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
5.8.1甲方银行账户信息:甲方收取本协议项下所有款项的银行账户均为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行地址:
银行账号:
5.8.2甲方的上述银行信息若发生任何变更,其应在变更前七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和其他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5.8.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乙方收取代付金、退款资金的银行账户为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易联支付有限公司
账号:220200079
行号:991588000642
行名:易联支付-备付金账户
5.9为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甲方按本协议附件确定的标准向乙方交付保证金。本协议期间内未发生风险调单事件或发生风险交易调单事件但调单事件在本协议到期前处理完毕的,保证金余额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无息返还;发生调单事件且在协议到期前尚未处理完毕的,保证金根据调单事件的处理结果进行返还。
5.10本协议中约定的所有服务费用见合同附件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依法承担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税费及其他款项。
5.11双方确认,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手续费包含需支付给通道方的通道费用等成本费用,由乙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给相应通道方。
六、风险控制条款
若甲方选择开通代收业务的,则甲方还须遵守下列约定:
6.1 本条款是指持卡人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被盗用、持卡人否认交易、拒付资金等异常交易,则由甲方负责按乙方要求先行全额赔偿持卡人的资金,乙方负责原路返还持卡人资金。
6.2 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赔付工作,并将该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书面递交乙方,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或乙方要求的其他形式及时向乙方通报相关情况,该负责人联系方式变更或甲方更换负责人的,甲方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风险。
6.3发生任何异常交易,乙方有权使用甲方尚未结算的资金先行赔付给客户,如保证金及甲方尚未结算的资金不足以全额赔付的,甲方应自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补足,乙方并有权中止/终止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如乙方已先行为甲方垫付的,甲方对乙方全部垫款负有偿还责任,乙方有权在甲方后续待结算款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补足垫款。在甲方未执行本条款内容时,乙方有权中止/终止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
6.4 双方在处理客户资金被盗事件中,均应尽力避免任何一方出现声誉风险损失。
6.5如双方业务合作暂停或终止时,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日常交易风险情况扣留一定的风险保证金,所扣留风险有关操作按协议第5条第9款保证金条款的约定执行。
七、保密
协议任一方应对其在磋商、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晓的对方任何形式的非公开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甲方并应在乙方要求时或本协议终止时将所有信息、资料及其复制件返还乙方或根据乙方要求将其销毁。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本协议终止后,本条继续有效。
八、特别约定
双方特别约定,若因下列情形导致乙方的服务终止、中止或变更的,乙方对此不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8.1 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暴动、政府行为,相关规定及其适用发生变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求等;鉴于网络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不可抗力还包括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发作、银行银联和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非因某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另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况。
8.2由于国家金融政策,或银联及相关银行内部系统升级、系统故障或变更服务,乙方的代收或代付平台系统及支付工具等发生盗窃、破坏等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乙方支付服务中断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8.3 若乙方对业务收费价格进行调整,或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的业务规则或相关政策有所调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5天内由双方对调整后的手续费标准进行协商确认,未在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视为接受该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9.1 如因甲方的过失,使代收/代付业务无法提供正常服务,导致乙方的声誉受到不良影响,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乙方经书面通知甲方30天后,有权终止合作,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9.2 如因乙方的过失,不能为甲方及甲方用户提供正常的代收/代付服务,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经书面通知乙方30天后,有权终止合作,乙方应对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鉴于乙方代收/代付业务并非甲方唯一支付渠道,任何情形下,乙方均无需承担甲方预期利益等间接损失。
十、协议终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乙方因此终止本协议的,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全额赔偿:
10.1 逾期30日仍未向乙方全额支付应付费用的;
10.2 虚构交易接收持卡人支付资金,与客户串通诈骗资金的;
10.3 任意连续超过180日(含)无交易的;
10.4 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理或限制客户使用乙方服务进行支付结帐的;
10.5 销售国家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非法服务的;
10.6 因未按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等欺诈行为而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的;
10.7 被工商等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从而失去经营资格的;
10.8 甲方信息变更不再具备支付合作业务受理资质的;
10.9 以套现为目的申请成为商户,并利用支付业务从事套现活动的;
10.10虚假申请商户,即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乙方申请为商户的;
10.11默许、纵容或与不法分子共同盗录客户身份信息及/或支付卡、账户信息,从事欺诈活动的;
10..12拒绝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配合调单或不能提供合规交易单据造成开户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的;
10.13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的;
10.14甲方、甲方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重大经济、刑事犯罪的;
10.15甲方被商事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或信用不良名录、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0.16已作为 “可疑商户”被列入中国银联等机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
10.17发生《中国银联直联商户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中规定的 “重大商户风险事件”的;
10.18注册地或经营地无法核实或存在异常的
10.19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其它终止条件的。
十一、争议解决
11.1 双方在合作期间如产生对合作的不同意见甚至争议,应该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二、协议期限
12.1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签本协议的,须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通知另外一方,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壹年。
十三、其他
13.1 甲方仅为乙方的合作商户,非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不得以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实施任何行为,亦不得代为乙方实施任何行为。
13.2 甲方承诺并保证,其员工将严格遵循本协议约定,其员工的行为即为甲方的行为,甲方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3.3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其解释。
13.4 本协议条款系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后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协议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时,任一方可提出补充、变更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协议的有效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同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3.5 若相关规定发生的变动涉及双方合作内容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予以相应变更。
13.6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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